2月1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市分行(昭银罚决字〔2023〕1-3号)显示,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在以下八项违法行为类型,被处警告,并处罚款73.4万元。
1.开立、撤销和变更账户未在规定期限在向人民银行报告。
2.专用存款账户存在违规支取现金。
3.对外支付残缺、污损人民币。
4.未按规定收缴***。
5.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6.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7.未按照规定处理征信异议。
8.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时任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部副经理高锋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征信异议负直接责任,被罚款1.3万元。
时任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会计部副经理刘楚群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直接责任,被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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