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偷甜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偷甜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交了一帮不要脸的朋友,能有什么办法。😊工具什么的,不要放在别人能够看到的地方。因为平时用不上,摆在表面还显太乱。能有个专门的柜子锁起来最好。另外,来者是客,要陪他们在固定的地方,别上他们乱走。😊交到这种朋友,一定要防着点,别总是大大咧咧的,长点心吧。😊
我和我室友是大学同学,现在是同事也是室友,认识的比较久,关系也算不差了。
这俩天发现她老吃我的零食,有时候看到我在吃就问我讨要,现在是我不在家的时候直接自己拿着吃,事后也没同我说。遇到这种情况我心里很不是滋味,说了怕她尴尬,心里可能想我好小气,不就是吃了你一点东西吗,至于算的这么清吗。不说我心里实在憋屈得难受。我该怎么办?
(ps:之前买了份点心,给她也带了一份,当时她的那份吃完了,我的那份放冰箱准备当晚饭吃。之后下午下班回家打开冰箱,发现我的那份被她吃了一半,当时很震惊就问她,是不是她吃的,我室友理所当然的回答说:对啊,是我吃的呀。我当时那个心情,,,我的妈呀,,无话可说。虽然她次日给我买了她吃掉的那个点心,,但是抹灭不掉我当时不爽的那种心情。。。)
(还有一件事也挺逗的:记得之前她给我一袋瓜子,我当时没要她就放客厅桌上,说你想吃就自己拿啊。还挺感动的。过了几天,吃完饭闲着无聊的时候就边玩手机边随手拿起拿包闲置的瓜子打开,磕了几粒发现味道不太对,我就问她,我说:你这瓜子怎么有股味道,什么时候买的瓜子呀?她说:是之前人家送的。看日期,保质期6个月,我去,都过期一个月了。。。诶。。。)
说明处罚力度轻,对她没有损失或损失很小可以忽略不计。对于这种人难道不应该以物抵物来赔偿店家的损失吗?关几天又没什么用,出来换个地方继续偷,反正脸面对于这种屡教不改的人来说从第一天偷的时候已经扔掉了。
这不是特例,年关将至,更多这种小偷在外作案,抓到算***抓不到算损失自己承担的处理方式甚是不妥。年底了,警局案件多,也别责怪他们不作为,有时是真的抽不出人手和精力来处理这些小案件,只能靠仅有的摄像头录像自己想办法找人。卖家需要增加人手,尤其是人多的时候。
强烈建议在每件卖品内贴扫码防盗,不付钱出门就响,像稍微大点或正规店都有这样的扫码,而且便于管理和算账。有些小偷是第一次偷没被发现,第二次还会来这家店来偷,容易上手,店家该长点心了。
新闻背景
年关将至,商场的客流也多了起来,不过,逛店的可不一定都是来购物的,也有浑水摸鱼的。前不久,在五一大道7up一楼的商场内,一名周姓女子打着逛店试衣服的幌子,贼手却伸向了货架, 手一伸,就被逮了。保安刘先生指认,这已经不是女子第一次在商场内行窃了,早在一个月前,这名女子也曾以同样的方式在商场内另一家店内实施作案。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光天化日 女子为何敢屡屡作案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女人都爱漂亮这是不争的事实。俗话说“三分看脸蛋,七分靠打扮”、“人靠衣装马靠鞍”,意思就是指一个女人美不美穿衣打扮很重要,所以不少女人从来都是商场和服装店的常客。喜欢一件衣服正常情况买下来就是,但是长沙的这位周姓女子却选择了剑走偏锋,不是买而是偷,而且还是光天化日朗朗乾坤在监控探头的底下作案。我不知道她是在秀智商还是秀手段,但是丹妹觉得她的智商和手段都谈不上高明,甚至能用愚蠢来形容。
从新闻中我们可以得知这位周某并非初次作案,之前也有过类似的经历并且得手,或许是之前的成功作案经历让她更加的胆大,于是乎如入无人之境。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商场虽然有监控和安保人员,但是还是存在不小的疏漏。
人们常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周某的“***”在这次的作案过程中戛然而止,最终被当场抓获!所以说,喜欢一样东西,我们还是要靠自己辛勤努力来换回,想要不劳而获终究是不可取的。
看守所内或被警方赏赐“黄马褂”
周某行为已经构成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闻的最后我们看到目前这位周某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了,正常情况下在看守所内警方多半会赏她一件“黄马褂”,至于这件“黄马褂”她本人是否看中已经无关紧要了,毕竟穿***她自个儿说了不算。话说回来,不管怎样这件“黄马褂”至少她是可以放心大胆的穿在身上了!
各位网友你们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喜欢丹妹的回答不要忘记点一波关注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偷甜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偷甜点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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